通知公告
行業動態
安徽省16市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申報條件標準及流程要求實施方案如下,合肥市以及阜陽市、六安市、安慶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馬鞍山市、黃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銅陵市、蕪湖市、滁州市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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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繼續引導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規范應用,推進全省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2024年起我省全面開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特制定本方案。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能夠解決地面機械在復雜環境下病蟲害防控作業難題,施藥作業具有快速高效、適應性廣、作業范圍大等特點,為提升糧食抗災保豐收能力、提高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機械化水平、促進農業綠色和可持續發展提供有效裝備支撐。開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對于促進技術創新以及規范應用與管理,加快補齊農業機械化發展短板,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助力鄉村全面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三、補貼標準
購機發票日期在我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通告發布日以后(不含發布當日),補貼標準按照一覽表要求(見附件)執行。
四、補貼申請條件
申請補貼的購機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已接受由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者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內容進行培訓和考核并取得操作證書;
(二)在申報補貼前已按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完成實名登記或國籍登記,并在申請補貼的機具上粘貼登記標志;
(三)已投保財產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并提供保險單,保險期不少于一年;
(四)已完成不少于200畝的植保作業量,需提供作業合同、作業量證明等相關材料。
購機者年度內可申請補貼機具臺數,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補貼資金規模和農業生產實際等綜合情況自行確定。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應做到普惠共享,對機具臺數超過規定上限的,購機者要主動提出申請,提交縣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共同研究確定。
五、補貼機具產品技術條件及資質
(一)除補貼額一覽表規定的基本配置和參數外,還需具備以下技術條件:
1. 空機重量不大于116千克,最大起飛重量不大于150千克;
2. 最大平飛速度不大于50千米/小時,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30米,最大飛行半徑不超過 2000米,能夠控制在視距內或擴展視距內操作;
3. 有操作人員身份密鑰接入裝置,能夠做到經密鑰連接后方可作業飛行;
4. 加裝有飛行控制芯片、電子圍欄、避障系統軟件、作業飛行數據實時記錄存儲設備,具備防重噴漏噴、防農藥漂移功能,能夠實現作業飛行可識別、可監測、可追查;
5. 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識別信息;
6. 具備緊急避讓、降落等應急處置功能。
(二)申請補貼機具應取得適航許可或具備以下資質之一:
1. 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
2. 獲得農機強制品認證證書;
3. 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
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唯一產品識別碼、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等有效期范圍內。
六、補貼資金來源及操作程序
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資金來源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具體操作要求參見《安徽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第七條規定。
七、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銷企業責任
自愿參與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臺,能夠對其產品的作業飛行實行遠程實時監測、安全管控,且該平臺已直接或間接接入中國民用航空局無人機云交換系統;
(二)擁有健全的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操作人員培訓考核體系,有較強的培訓師資力量,能夠對其產品操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知識、安全飛行常識、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藥技術和突發情況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培訓考核;
(三)要按照要求進行產品投檔,自主在辦理服務系統內完善補貼產品相關信息,并對其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由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企業自主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根據“誰確定、誰負責”的原則,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企業應對其確定的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的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和銷售企業要規范、誠信經營,積極配合各級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做好機具核驗、抽查等工作,并對申請補貼產品的一致性負責。對于采用提供不實投檔信息、產品信息、銷售信息和虛購報補、重復報補、以小抵大等違規手段騙套補貼行為,或涉事產銷企業拒不配合調查、提供虛假調查材料等行為,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將嚴格按照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制定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和我省有關規定處理。
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和銷售企業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產品的資格被暫停、取消,以及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企業自主注銷鑒定(認證)證書(報告)或因違規鑒定(認證)證書(報告)被相關部門撤銷等,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銷企業自行承擔。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全面開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的重要性,積極將此項工作融入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常規工作中,結合試點經驗成效,嚴格指導監督,切實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要深入落實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職責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職責,推動補貼工作有序有效施行。
(二)強化信息公開。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提升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政策知曉度和實施透明度,及時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正確引導輿論,穩定購機者預期,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和農機企業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規定及時公開相關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加強風險管控。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認真執行《安徽省農業農村廳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皖農機函〔2019〕450號)和《安徽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規范(試行)的通知》(皖農機〔2018〕217號)要求,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更加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要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從嚴整治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關于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如有新的要求,將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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