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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宿州市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加快宿州市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以下簡稱“一室兩中心”),著力構建科技創新平臺體系,不斷提升我市自主創新能力,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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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宿州市重點實驗室是主要依托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建設,面向學科前沿和經濟社會發展重要科技領域及方向,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的科技創新平臺。
宿州市技術創新中心是主要依托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以“科創+產業”為引領,面向產業技術創新前沿和制高點,突出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創新,推動重大創新產品研發、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及應用示范的公共科技創新平臺。
宿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是主要依托企業,開展企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研究,為企業發展提供技術供給,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科技創新平臺。
第三條 宿州市科技局統籌負責“一室兩中心”的評審認定、績效評價等相關工作。各縣區、園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一室兩中心”的組織申報、日常管理以及配合做好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四條 宿州市“一室兩中心”以“自愿申請、專家論證、擇優遴選”為認定原則。
第五條 認定條件。
(一)宿州市重點實驗室認定條件:
1.在宿州市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驗室已正常運行1年以上。鼓勵以高校院所為主體,與企業聯合共建。
2.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研究方向和領域符合我市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規劃,實驗室所在學科原則上為特色優勢學科。
3.擁有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以及年齡、知識結構合理的科研隊伍,固定科研人員一般不少于15人。
4.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研發設備原值應不少于800萬元,物理空間原則上不少于200平方米。
5.依托單位能夠為實驗室提供建設、運行和實驗經費保障。
(二)宿州市技術創新中心認定條件:
1.在宿州市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正常運行1年以上。鼓勵以企業、民非企等社會組織為主體,與高校院所等合作共建。
2.管理層創新意識強,具有行業公認的技術創新優勢,擁有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和科研團隊,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10人。
3.擁有先進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具備一定物理空間及規模的技術開發實驗場地。研發設備原值應不少于800萬元,物理空間原則上不少于300平方米。
4.公共服務能力較強,能夠輻射帶動本區域、本行業科技創新,每年服務單位數量不少于10家,每年科技成果轉化不少于10項。
5.所屬產業優勢明顯,為所在地主導產業,所在地政府在政策、資金、土地和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并建立了相應的保障機制。
(三)宿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條件:
1.在宿州市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正常運行1年以上。鼓勵以企業為主體,與高校院所等合作共建。
2.依托企業在行業、領域具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每年研發經費不少于200萬元且不低于主營業務收入的3%(研發經費超過1000萬元的,不受該比例限制)。
3.依托企業在本領域開展關鍵技術研究,具有較高的成果產出和轉化水平,擁有5項以上自主知識產權,其中須有1項發明專利或行業標準。
4.擁有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和穩定的全職全時核心技術團隊,固定研發人員不少于10人。
5.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相對集中的物理空間和必要的研發設備等。研發設備原值應不少于200萬元,物理空間原則上不少于200平方米,軟件研發等企業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認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網上發布申報指南;
(二)符合條件的單位可通過“宿州市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在線填報相應類型申報書,并提交相關附件材料;
(三)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書面推薦意見;各高校院所申報的,由所在單位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書面推薦意見;
(四)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論證,并開展現場考察,確定擬認定名單。經會議研究后,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予以認定。并統一命名為“宿州市×××(領域名)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七條 “一室兩中心”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運行機制。主任應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同時,根據需要可設立董事會(或理事會)和技術(或專家)委員會。
第八條 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一室兩中心”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原則上每兩年一次。績效評價工作遵循“注重實際、客觀公正、以評促建、激勵引導”的原則。評價內容主要包括:承擔國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務,行業引領帶動、資金投入情況,培養引進人才,科研成果產出及轉化產業化,經濟社會效益、運行管理機制等。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檔。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給予財政績效獎勵;對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對整改仍未通過或不參加評價的,撤銷其認定稱號。
第九條 “一室兩中心”發生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重大變化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主動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和市科技局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細則規定認定條件的,撤銷其認定稱號。
第十條 本細則由宿州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