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申報評測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關于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財務中介機構管理的通知
索 引 號: OA005011101200903009
內容分類: 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辦理情況
文 號: 皖高企認〔2009〕05號
發文日期: 2009-3-20
名 稱: 關于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財務中介機構管理的通知
關 鍵 詞:
關于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財務中介機構管理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
為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規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財務中介鑒證,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決定對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財務中介機構實行事前申報審核制度,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財務中介機構的條件
1、具備獨立執業資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內無不良記錄;
2、承擔認定工作當年的注冊會計師人數占職工全年月平均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相關政策。
二、財務中介機構的職責
1、接受申報企業委托,客觀公正地對企業近三年的研究開發費用、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進行審計和鑒證,并按國家相關規定出具相關報告。
2、接受安徽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認定辦”)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并承擔其委托的相關事宜。
3、財務中介機構負有誠信及合規義務,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三、財務中介機構的選擇
1、符合條件且自愿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服務的財務中介機構,將申報材料報所在市認定工作機構,各市認定工作機構初審合格后,將推薦財務中介機構情況匯總表和相關申報材料報省認定辦。財務中介機構選取范圍主要是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師事務所。
2、財務中介機構需提供的申報材料:申請從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介業務的申請報告;財務中介機構基本信息表;中介機構營業執照和執業證書復印件。
3、省認定辦負責資格審核,不定期公布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名單。企業應選擇已公布的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四、處罰措施
對有弄虛作假等行為,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中介機構,予以通報,取消其參加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格,并視其情節提請有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提請有關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
五、申報要求
請各市認定工作機構組織所轄區域的財務中介資格申報工作,并經初審后,于3月30日前將申報材料及推薦財務中介機構情況匯總表報科技廳高新處,財務中介機構基本信息表及推薦財務中介機構情況匯總表電子版發至cyc@ahinfo.gov.cn。省認定辦審核后將在科技廳網站上公布符合條件的財務中介機構名單。
不在公布名單內的中介機構,若符合《工作指引》條件要求并愿意承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工作,可以按規定程序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格后,不定期對公布的名單進行補充。
聯 系 人:省財政廳稅政條法處 宋葛民 0551-5100269
省科技廳高新處 楊燕珍 0551-2653528
電子信箱:cyc@ahinfo.gov.cn
附件:1、財務中介機構基本信息表.doc
2、推薦財務中介機構情況匯總表.doc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
國稅發〔2008〕116號
成文日期:2008-12-10
字體:【大】【中】【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反映。
附件: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規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稅前扣除及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
創 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對 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 (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第四條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第五條
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第六條
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第七條
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一)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
第九條
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第十條
企 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必須按照本辦法附表的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企業應于年度匯算清 繳所得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資料。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對 企業申報的結果進行合理調整。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究開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開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額。
第十一條 企業申請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如下資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四)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六)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第十二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在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政府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書。
第十四條
企業研究開發費各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匯總額計算不準確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
第十五條
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由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間進行分攤。
第十六條 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
企業集團應提供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協議或合同,該協議或合同應明確規定參與各方在該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分攤方法等內容。如不提供協議或合同,研究開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第十七條
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集中研究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應當按照權利和義務、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分攤方法。
第十八條
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母公司負責編制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書、研究開發費用預算表、決算表和決算分攤表。
第十九條
稅 企雙方對企業集團集中研究開發費的分攤方法和金額有爭議的,如企業集團成員公司設在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裁決意 見扣除實際分攤的研究開發費;企業集團成員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企業按照省稅務機關的裁決意見扣除實際分攤的研究開發費。
第二十條 本辦法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科策秘〔2013〕448號
發布時間: 2013-10-15來源:
各市及廣德、宿松縣科技局: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商科技部同意,聯合下發了《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現將該文轉發給你們,并就貫徹落實提出以下要求:
1、認真學習和領會財稅〔2013〕70號文件通知精神,積極配合稅務部門落實此項政策,為企業技術創新做好服務。
2、認真組織好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宣講與輔導。請有關財稅專家為企業研發、財務負責人解讀有關政策文件,把握政策要點,指導企業填寫《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附件1)和《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匯總表》(附件2)。
3、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企業可要求地市級(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門出具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附件3)。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有關事宜按照省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關于印發研究開發項目審核的通知》(科策〔2009〕210號)執行。
4、對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報告省科技廳。
聯系人: 葉蕊芯 電 話:0551-62649661
附件:1. 《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
2. 《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匯總表》
3. 《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
安徽省科技廳
2013年10月14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3]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經商科技部同意,現就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
(一)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三)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四)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
(五)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二、企業可以聘請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當年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三、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地市級(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門出具的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
四、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關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的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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