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申報評測
高企申報研發費用歸集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財務輔導資料(1)
(一)研究開發活動的確認
1.研究開發活動定義
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活動。
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是指企業在技術、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進步,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進步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從事的常規性升級或對某項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企業按照上述定義判斷是否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項目),并填寫附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中的“二、企業研究開發項目情況表”。
2.判斷依據和方法
認定機構在組織專家評價過程中,可參考如下方法對企業申報的研發活動(項目)進行判斷:
(1)行業標準判斷法。若國家有關部門、全國(世界)性行業協會等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提供了測定科技“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技術、產品(服務)”等技術參數(標準),則優先按此參數(標準)來判斷企業所進行項目是否為研究開發活動。
(2)專家判斷法。如果企業所在行業中沒有發布公認的研發活動測度標準,則通過本行業專家進行判斷。判斷的原則是:獲得新知識、創造性運用新知識以及技術的實質改進應當是企業所在技術(行業)領域內可被同行業專家公認的、有價值的進步。
(3)目標或結果判定法(輔助標準)。檢查研發活動(項目)的立項及預算報告,重點了解進行研發活動的目的(創新性)、計劃投入資源(預算);研發活動是否形成了最終成果或中間性成果,如專利等知識產權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在采用行業標準判斷法和專家判斷法不易判斷企業是否發生了研發活動時,以本方法作為輔助。
3.高技術服務業的企業研究開發活動
企業為支持其在高新技術服務業領域內開發新產品(服務)、采用新工藝等,而在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方面取得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的活動;或從事科技計劃列入的服務業關鍵技術項目的開發活動。對其判斷標準與四、(一)、1及2款定義的一般性研究開發活動(項目)標準相同。
4.研究開發項目的確定
研究開發項目是指“不重復的,具有獨立時間、財務安排和人員配置的研究開發活動”。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是以各個研發項目為基本單位分別進行測度并加總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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