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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宿州市市級地方標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安徽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宿州市市級地方標準的制定、實施及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統一管理全市市級地方標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修訂市級地方標準,對市級地方標準統一立項、審查、編號和批準發布;
(二)指導、協調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市級地方標準的組織起草和實施工作;
(三)組織對市級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開展評估、復審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市級地方標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市級地方標準立項申請;
(二)組織起草和實施市級地方標準;
(三)對市級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開展評估、復審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標準制定
第五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安徽省地方標準的,為滿足我市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經濟建設、社會治理、生態保護、公共服務等特殊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宿州市市級地方標準。
第六條 市級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應制定強制性標準的除外。
第七條 制定市級地方標準應當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禁止利用市級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點工作,提出申報市級地方標準項目的原則要求,向社會公布,公開征集市級地方標準制定計劃。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以向技術歸口單位提出制定市級地方標準項目的建議。技術歸口單位對收集的建議進行統一審查、協調后,根據本部門、本行業實際需求,向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市級地方標準立項申請。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官網公示立項申請,征求公眾意見。經公示無重大異議的,應根據需要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和代表對立項申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問題開展立項論證。
第十一條 在立項論證的基礎上,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籌考慮制定市級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并向社會公布。
市級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應當明確項目提出單位、技術歸口單位和完成時限等。項目完成時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 各技術歸口單位按照下達的市級地方標準計劃組織實施,應定期檢查項目進展情況,督促并創造條件,保證起草單位按計劃完成任務。
第十三條 起草單位負責起草市級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寫宿州市地方標準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
第十四條 起草單位應將市級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發送至相關領域的專家和代表征求意見,同時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第十五條 起草單位應對征集的意見進行分析研究和歸納整理,填寫宿州市市級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表,并形成市級地方標準送審稿。
第十六條 報送標準送審稿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標準送審稿;
(二)標準編制說明;
(三)征求意見匯總表;
(四)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應附標準原文及譯文;
(五)主要的試驗、驗證報告;
(六)主要的規范性引用文件及參考文獻的文本。
第十七條 市級地方標準送審稿由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技術歸口單位組織審查,審查原則上采用會議審查的形式。
第十八條 在召開標準審查會議五日前應將審查會議通知、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表等有關材料提交給審查專家。
第十九條 標準審查專家原則上從安徽省、宿州市標準化專家庫及省、市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中選擇。審查專家組應由不同領域的專家和代表組成,原則上不少于7人。審查專家應全程參與審查工作,并簽署審查專家承諾書。審查專家如果與該標準存在利益關系,應主動回避。
市級地方標準起草人員不得作為該標準的審查專家。
第二十條 市級地方標準審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內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協調性;
(二)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情況,相關各方意見是否協調一致;
(三)主要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文本編寫的規范性;
(五)必要時,可對技術內容的先進性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 會議審查應有不少于審查專家組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為通過。
審查會議應形成宿州市市級地方標準審查會議紀要,由組長代表審查專家組簽字,并附宿州市市級地方標準審查專家簽字表決表。
第二十二條 通過專家審查的,起草單位應按照審查意見對市級地方標準送審稿進行修改,并提供審查專家組組長簽署意見的標準報批稿,由技術歸口單位送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未通過專家審查的,起草單位可以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市級地方標準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并由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技術歸口單位適時重新審查。
第二十三條 報批市級地方標準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歸口單位出具的報批公文;
(二)市級地方標準報批稿;
(三)市級地方標準編制說明;
(四)審查會議紀要;
(五)審查專家組表決意見;
(六)征集意見匯總表;
(七)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應附標準原文及譯文;
(八)審查組長對報批稿的意見;
(九)審查專家承諾書。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技術歸口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準、編號、發布;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告知材料存在的問題,由技術歸口單位補充完善后重新報批。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市級地方標準批準發布后1個月內,報經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十六條 宿州市市級地方標準的代號、編號:
標準代號由漢語拼音字母“DB”加上我市行政區劃代碼341300,再加“/T”組成。
示例:標準代號:DB341300/T
標準編號由標準代號、順序代號和年號三部分組成。
示例:DB341300(代號)/T×××(順序號)—××××(年代號)
第三章 標準實施
第二十七條 市級地方標準發布實施后,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對標準的宣貫和組織實施工作。對于重要地方標準要進行標準解讀和釋義。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市級地方標準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市級地方標準公共服務平臺,公開標準文本、編制說明等信息,供社會公眾免費查閱。
第二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把市級地方標準作為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的依據。
單位和個人采用市級地方標準作為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依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示市級地方標準的編號和名稱。
第三十條 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制定政策措施時,積極引用市級地方標準開展宏觀調控、產業推進、行業管理和質量監管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單位開展市級地方標準的宣傳、咨詢、培訓、評估等技術服務和市級地方標準符合性評價,推動市級地方標準實施。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根據反饋和評估情況對市級地方標準進行復審并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復審周期屆滿6個月前,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征詢地方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復審建議。未及時反饋復審建議的,視作廢止建議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市級地方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市級地方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市級地方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技術歸口單位按照規定的時限、程序完成標準起草、技術審查等工作。經督促仍未及時履職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取消該地方標準制定項目。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本辦法實施以前制定的宿州市地方標準進行清理,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按照有關程序轉化為市級地方標準;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予以廢止,并在媒體上公布。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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